投标 | 既要强化招标人的主体地位更要制衡招标人的法定权力
发布时间:2025-10-15 09:59:52 浏览量: 4
2024年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提出: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
招标人无疑在招投标活动中居于核心主体地位,其主体性首先体现为项目的发起与主导,依法享有启动程序、编制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和最终确定中标人的决策权,是整个交易过程的设计者和推动者。其次,招标人是法律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其必须以自身名义组织活动,并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评审的公正性及全过程合规性负首要责任,权利与义务高度统一。因此,招标人的主体地位是全面且决定性的,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招投标的成败与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
正因为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招投标的成败与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所以,我们不能只是强化招标人的主体地位,更要制衡招标人的法定权力。必须是多方的制衡,而不能寄希望其自律,也不是不落地的监督。
要建立对招标人法定权力的制衡机制,而不仅仅是监督或自律,核心在于通过制度设计,将招标人的权力进行分散、平衡和约束,让其他主体有能力、有程序、有权力对招标人的不当行为进行反向制约。以下是构建全方位权力制衡机制的框架和具体措施,欢迎大家讨论交流。
一、权力分离与内部牵制(分权)
这是制衡的基石,目的是不让一个部门或一个人掌握全部权力,必须决策、操作、监督三分离:决策权,成立专门的招标委员会或采购领导小组,由管理层、技术、财务、法务等多部门代表组成,集体审议批准招标方案、评标办法、中标结果等重大事项。个人(如项目负责人)不能单独决策;操作权,由专门的采购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执行具体的招标事务,如发布公告、出售标书、组织开标等。他们只负责流程,不决定结果;监督权,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但他们不参与具体操作和决策,只负责对流程的合规性进行独立监督。
二、引入外部制衡力量(抗衡)
让外部参与者成为有能力对抗招标人潜在不公的关键力量。
一是赋予投标人实质性的质疑与投诉权。包括:畅通的渠道,建立独立于招标人的投诉受理机构(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财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暂停程序效力,规定在受理合规的质疑或投诉后,招标活动必须暂停,直到问题查清。这样才能有效阻止招标人“强行推进”;低成本的救济机制,简化投诉程序,降低投标人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是强化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包括:随机抽取与保密制度,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最大限度减少招标人对专家的提前“渗透”;赋予评标委员会法定权力,在法律上明确,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独立进行的评审结论,招标人必须尊重。招标人无权随意否定或改变评标委员会的推荐顺序,如要否定,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明确、公开的理由并承担相应责任;专家评价反馈机制,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后评估机制,由投标人(匿名)和监督方对专家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进行评价,形成对专家的反向监督。
三是发挥第三方机构的制衡作用。优秀的代理机构基于自身专业声誉和法律责任,会抵制招标人的不合理要求,成为一道专业“防火墙”。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重大项目的招标全过程进行事后审计或评估,其报告直接提交给上级监管机构或向社会公开。
三、程序性制衡(锁死权力任性空间)
通过刚性、透明的程序,限制招标人的自由裁量权。
一是建立“标准文本”与“前置审批”制度。强制使用标准化的招标文件范本,减少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条款的空间。对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评标办法等核心内容,在发布前需报送给上级主管部门或内部决策委员会进行合规性审查,批准后才能发布。
二是实行信息公开与穿透式管理。全过程公开,不仅公开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还应公开招标文件(关键条款)、评标办法细则、未中标原因、质疑投诉的处理结果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强制要求招标人在做出任何不利于投标人的决定时(如废标、不采纳评标委员会推荐),必须出具书面的、具有说服力的理由。
三是技术性锁定。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将关键流程(如开标时间、评审程序)通过软件程序进行固化,招标人自身在过程中也无法随意修改或跳过,实现“机控”代替“人控”。
四、问责与后果制衡(威慑)
让滥用权力者付出沉重代价。一是明确个人责任,建立责任追溯机制,不仅处罚单位,更要处罚到决策者和执行者个人(如项目经理、采购负责人);二是强化多元化的法律责任,综合运用行政责任(记过、开除)、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和刑事责任(串通投标罪),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三是建立“黑名单”与市场禁入制度,将严重违规的招标人及其相关负责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
总之,一个有效的制衡机制,是上述四个层面的有机结合:内部,通过分权让不同部门互相牵制。外部,赋予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第三方机构抗衡的权力。过程,通过刚性的程序锁死权力运作的空间。事后,通过严厉的问责震慑潜在的滥用权力行为。
最终目标就是构建一个“权力分散、过程透明、多方参与、后果严重”的生态系统,使得招标人的任何违规意图都变得难以操作,容易被发现,且代价高昂,从而从根本上遏制权力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