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可以设定为资格条件吗?
发布时间:2025-10-15 09:31:08 浏览量: 1
采购人将“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近三年内无因信息化运维项目引起的民事纠纷”设定为资格要求。这么做是否合适?
供应商是否存在民事纠纷,并不是其自身可以决定的事项,若将供应商有民事纠纷认定为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设定为不符合资格条件,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具有合理性。该资格条件设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即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那么,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呢?
当前法律法规并未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进行细化说明,也未提出有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根据所处的不同阶段,民事纠纷可分类为:
供应商与其他主体产生民事争议;供应商与其他主体产生民事诉讼;供应商在民事诉讼中败诉;供应商未履行生效判决被其他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执行终结;供应商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全部履行完毕并结案;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除了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这一条无争议之外,其他情形是否属于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情形,不易形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