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答复:政府采购活动中10个关于社保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5-10-11 21:43:55 浏览量: 12
回复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承诺,并在履约时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人员配备要求即可,不宜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拟投入人员学历证明和截止开标前三个月社保证明。

回复二:无论新老企业,只要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都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新开办的企业如果还没有经营,无法提供已经缴纳税收证明的,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作出说明即可。

回复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应当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而非评审因素,供应商只要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为团队人员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则可作为评审因素。若该证明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是无关,则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回复四:具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应作为评审因素。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投标证明材料,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承诺函即可,但不得对缴纳社保的具体时间期限作出限制。

回复五:
1、缴纳社保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应将其作为评分因素。
2、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具体缴纳时间长度可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约定,要求提供连续时长的社保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
3、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或信息系统无法查询供应商缴纳社保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社保缴纳证明的复印件,不违反财库(2019) 38号文的要求在实践中,为了简化操作,对于供应商是否具有缴纳社保的良好记录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承诺函。但是,对于拟投入项目人员的缴纳社保记录,为了防范虚假承诺,原则上应当提供缴纳证明材料。

回复六:87号令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回复七:如果供应商的员工都是不需要缴纳社保的人员,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证实的,可以认定供应商符合依法缴纳社保的要求。

回复八: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应当依法缴纳社保。依法不缴纳社保人员,如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不缴纳社保。
专职人员是与代理机构有明确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不是临时外聘人员。

回复九: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一般来讲,社保缴费应当由本公司缴纳并出具凭据。对于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供应商,社保缴费除提供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的证明外,还需要提供用工合同。不同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以来购文件的约定为准。

回复10:采购文件将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作为资格条件,这一要求缺乏合理性,主要考虑是该要求限制了新成立公司以及新入职员工参加投标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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